贾也

时评写手,无约评论员。天涯网民间语文编辑、凤凰网时评观察员,天涯社区2011年度最佳新锐写手。QQ:25778378

贾也:刀刺辱母者案——诛且旌,青年于欢的社会救赎

 

贾也:刀刺辱母者案——诛且旌,青年于欢的社会救赎

贾也:刀刺辱母者案——诛且旌,青年于欢的社会救赎 - 贾也 - 码字发条——贾也的博客

 

刀刺辱母者案,上亿条评论,原因是大家都强烈的代入感,都面临一个换作自己将如何面对的迫切问题。上一篇我谈及刺杀辱母案,以“情感归情感,法律归法律”作主基调,试图从法律层面解读该热点事件,但情感却是支持于欢的反抗的。结果得到的是我写时评以来被喷得最狗血淋漓的一次,几百个辱骂的评论都不好意思放出来。

看来这个事件引起的舆论风波,群情激愤,同情苏银霞、于欢母子无疑成了某种“政治正确”,不能有丝毫质疑的。面对这个热点事件,我历来态度是这样的:“兼听则明,偏信则暗”,不妨让新闻再飞一会,说不定过几天又会变的!

 

一、于欢并不可耻

先来摆明态度,我从来都是友军,不喜勿喷,以免误伤,但我的主基调依然未变!

我不同情被刺者杜志浩,他死有余辜;我也不同情受辱者苏银霞,她咎由自取。更可恶的是,她连带毁了儿子于欢。

说真的,我只同情于欢这个青年,他做了一个血性男儿应该做的,所谓“匹夫之勇,血溅五步”,他没毛病。

于欢的行为,于情于理于法,都属于正当防卫的,但也确属防卫过当,因此,被判刑是符合法条的,但真的罪不至于无期。

为什么这么说呢?还是一个原则——法律的问题回到法律本身!

《刑法》规定“正当防卫”应符合四个条件:一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;二是必须在不法侵害“进行时”;三是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人;四是正当防卫并不能无限开火,也有限度的。

同时,《刑法》又规定了几种情况可以无限正当防卫的,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杀人、绑架、强奸等暴力犯罪。在这些情况下,对不法侵害人可以采取一刀捅死的办法的,称为“无限防卫权”,不仅被害人可以进行“私力救济”,旁人也可以“见义勇为”的,依然属于正当防卫的。但是,一旦这种不法侵害已结束,就不能通过“私力救济”的方式了,因为那时是可以通过“公力救济”的方式实现正义的,即通过法律审判将罪犯绳之以法的。

好,现在我来分析一下于欢的“匹夫之怒,血溅五步”的具体行为。

于欢的“拔刀相向”,确实基本符合正当防卫的。鉴于杜志浩等人的要债团伙有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猥亵、侮辱其母亲的行为,对于欢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不法侵害,而杜志浩作为要债团伙也是不法侵害的主要行为人。

那问题又出在哪里呢?就在于青年于欢有没有这个“无限防卫权”。黑社会要债团伙头目杜志浩的行为构不构成严重的暴力犯罪:“杀人”基本上是不可能的,他们要的钱不是要命;“绑架”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。最后就只剩下“强奸”这一条了。

从法庭质证的内容来看,杜志浩构成的不法侵害,并未像新闻报道中疑似“强奸罪”,更符合“猥亵罪”和“侮辱罪”的法条规定。更重要的一点,于欢采取的“正当防卫”的行为,事实上是发生在其母被辱之后的一个小时,即在施暴的“事发后”,而非施暴的“正当时”。从法律上的技术规定上,于欢的行为确实属于防卫过当了。另外,我们从法院判决书中看到,杀辱母者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一点,那就是有一个被害人是在逃跑中被被告人抓住并捅伤的,被告人对其的伤害行为应当属于事后的。

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无疑。但案件最大令人激愤的地方,或者说是引来舆论狂欢还是与出警的民警“不作为”有关,于欢采取“匹夫之怒”的行为正是民警“不作为”导致的。

也就是说,这是在于欢请求公力救济不能的前提下,最后迫不得已才采取了私力救济的,只是“困兽犹斗”的表现,这更显示出其防卫行为的必要性。因为出警的民警是于欢唯一的希望。但结果是希望彻底没了,众所周知,法律是弱者最后的希望,这个希望没了,陷入绝望困境的人是不可能坐以待毙的,最终会做出最后的反抗!

于欢的“匹夫之怒”,让我想起俄国诗人一句话“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,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,那就是犯罪,记住这并不可耻!”

所以说,于欢的行为真的并不可耻!对于他的行为,我们应该抱着“诛且旌”的态度。

我看了法院的判决书,能感觉到法官已经从轻处理了,但还远远不够到位的。法律是用来解释的,法院往“正当防卫”或者至少是“防卫过当”上解释,这是可以说得通的。再者,法律是工具,不应该与大众朴素的正义感相违背,法律应该是成全你我的善良,毕竟法律的问题回到法律本身,即《刑法》的第一条,就说明了立法的目的,是为了“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”的!私以为于欢在10到15年,甚至可以更低的刑期更显得法律的公平与正义。

 

二、社会却是可耻的

当然,法律不仅追究一个“出于义愤”采取“正常行为”的青年,更要审判黑社会要债团伙的“寻衅滋事罪”、“非法拘禁罪”、“侮辱罪”等一系罪行和出警的民警“渎职罪”的,毕竟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的!这才真正彰显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!

更重要的是,这些黑社会的“恶”和公权力的“恶”才是我们社会恶化的最大的毒瘤,简直要将我们社会往水浒般的世界带的节奏。既然是水浒般的“坏世界”,那么就难免会滋生出林冲的“好土壤”。

刺杀辱母者案背后,其实还反映了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,比如在经济活动层面:一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,二是民间借贷的乱象;再比如在社会管理层面:一是黑社会的猖獗,二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,等等问题,就不一一枚举了。

当然,这些问题又是互为因果关系的。因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,才促成了民间借贷的乱象;也因为执法部分的不作为,才导致了黑社会猖獗。更重要的是,这些问题早就“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”了。

说到案件的根本,这些问题才是刺杀辱者案的关键之所在。当下一个于欢出现时,只要背后的社会问题没有人重视,希望就仍然只能寄托于媒体,再一次靠舆论跟法律死磕了。这并不是舆论的胜利,也不是法律的胜利,而是我们社会的失败,是属于每一个人的耻辱!

我们的社会确实缺乏一味药,那就是法治思维,包括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,也包括形成民意汹汹的芸芸众生,都缺这味药。

很多人连法院的判决书都懒得看一眼,都开始纷纷站队了,死心塌地地认为苏银霞是被高利贷迫害的良民,同情泛滥到极致,纷纷“抖机灵”起来,有人说:“连你妈都不能保护,你拿什么来保护这个国家!”也有人上升到家国天下起来,说“母辱不护,国辱何御!”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的舆论高潮,嘴炮们开始临场发挥正义感来迎合大众的审美。我看真可以了,厉害了,你的孝;我服了,你的忠!

在我眼里借高利贷的和放高利贷都不是什么好东西!放利贷的就不说了,基本上都是混黑社会的,至于借高利贷的人,不是嗑药的毒鬼的就是烂赌鬼。刺杀辱母者案,其实是从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借贷开始的。

目前从多方面汇聚起来的资讯来看,苏银霞也并非好鸟,已经三次被法院登入“失信被执行人”名单,根本不是媒体所描绘的被高利贷迫害的良民,除了欠黑社会高利贷的,还欠其他人几千万,其中浦发银行就次了800多万,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570万的资产,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,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,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,甚至有人举报她本人也是民间放贷人,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!

高利贷的利弊,相比我们这些以吃瓜为乐的吃瓜群众,想必作为精明的女企业家苏银霞更加心知肚明,但她仍愿意去借,说明利大于弊的,或者说企业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,已经成为一个孤注一掷的赌徒了。高利贷这东西,是毒,但也是药,即为毒品,虽然它不合法,但是发生借贷时,毕竟是你情我愿的,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说白了,也是一种民间契约。错在错在他母亲苏银霞身上,本不该向黑社会借高利贷,最后所遭遇的凌辱也并不意外,意外的是,她的儿子为她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。

既然这是一个刑事案件,既然我们大家都想追求法治,那法律的事就应该交给法律的。须知,最怕的并不是不讲情,而是不讲法啊,“法将不法”那才是真正的水浒般的世界!

当然,我们是也不能全排斥讲情的,但不能再有“人多就占理”的无理取闹的思维了。情与法虽然分离并行,但两者又是相互促进的,共同前行的。

大家都知道,法律的正义是可不能自我伸张的,确实是需要公众来努力推动的,所谓“法不外乎人情”,人情恰恰可以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冲击,从而带动法律前行的,让法律变得坚挺起来。但这股情感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思考,或者说怀揣法治的信念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用法律来辩驳判决,让刺杀辱母者的于欢适用于更合理的法条,让对于欢的审判回到正轨上来。于欢需要的是法律的审判,并不是舆论的审判,舆论从来只有助推法律的,并非成为裁决是非的准绳,也就是说,于欢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需要法律的裁定的。只有大家都能够站在法律层面来关注此事,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对一个于欢的“诛且旌”的救赎,更是一次对社会公众最大范围普法教育。

“不忘初心,砥砺前行,方得始终”,只带着法律思维的情感,才能让我们社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,才能让大家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,从而让我们社会更富有法治精神和人文主义色彩!

看我时评多年的人,最后我再次向你们表明一下我的态度,我是满怀赤诚之心,希望能与大家一起共同推动我们社会的进步!写作只不过是我的业余爱好,对于社会热点事件只是一枚看客而已,但我却怀着专业的心,既不为公权背书,也不会为民粹站台,从来都是两头不顾的,又是两头遭骂的,但我喜欢这种存在感。

诚然,我自信拥有了鲁迅般的笔触,但却怀揣着却是胡适的胸襟——多研究些问题,少谈些主义。问题并不可怕,问题的意义是用来解决的,最怕问题徒徒地引来只是狂欢的群沫,没有去解决,那么问题就永远地成为问题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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